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3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9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对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管制员应当持有有效注册的执照上岗工作。 第四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以下简称执照类别)、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以下简称英语资格)、特殊技能水平(以下简称特殊技能)、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地点(以下简称工作地点)… 第六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机坪管制等八类。 第七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鉴定,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岗位实作的经历。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采用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形式。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合格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第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经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评定,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1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管制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民航局。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航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航局颁发,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 第二十七条 管制员取得英语资格相应等级的,方可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航局根据空中交通管理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工作地点应当与其执照上的工作地点签注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持照人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第Ι项中的管制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通用知识: 第三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第三十七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三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三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四十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执照的管制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管制员全面身体检查和休养,以保证管制员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四十六条 持照人履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教员职责、管制检查员检查、协助参与行政检查时间计入管制员值勤时间。 第四十七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管制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四十八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四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实行注册管理。注册的有效期为1年。颁发执照时,自动获得首次注册。 第五十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应当对其知识和技能进行考试、考核,作出是否掌握管制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考试、考核情况记入管制员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注册: 第五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为满足注册条件的持照人进行执照注册,注册情况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第五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体检合格证,持照人岗位培训、近期经历的情况,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未通过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 第五十五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重新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重新注册。 第五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由管制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情况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管制单位正常运行,可以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英语资格签注、工作地点签注,以及执照注册要求等进行偏离。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 第六十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理论考试禁止行为的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 第六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管制员执照或者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六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5万元以上… 第六十四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时,受到酒精类饮料或者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暂扣执照1个月至6个月;情… 第六十五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规范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持照人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执照注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 第六十九条 持照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一般征候、严重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 第七十条 持照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 第七十一条 从事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执照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七十二条 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检查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同时持有ADS—B特殊技能签注和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或者已通过ADS—B差异化培训并持有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可以直接申请换发进近监视管制或者区域… 第七十四条 按照规定已取得机坪管制单位颁发的上岗资质的,进行管制员执照申请时,其年龄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已取得基础培训合格证的,理论考试合格后颁发管… 第七十五条 机坪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体检鉴定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中要求的Ⅲb级标准执行,但其他规章或者标准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规章或者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六条 新建多跑道机场设立塔台管制单位时,管制单位暂不具备监视岗位实作条件,持有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应当以岗位模拟机训练替代岗位实作经历,且模拟训练环境与实际运行环境… 第七十七条 由进近管制向进近监视管制过渡时,已取得本单位进近管制类别签注的管制员,同时持有其他工作地点进近监视管制类别签注的,可以不考虑其申请经历要求;未持有其他工作地点进…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3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5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