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