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持照人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