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 第六十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理论考试禁止行为的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 第六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管制员执照或者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六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5万元以上… 第六十四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时,受到酒精类饮料或者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暂扣执照1个月至6个月;情… 第六十五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规范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持照人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执照注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 第六十九条 持照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一般征候、严重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 第七十条 持照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 第七十一条 从事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执照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七十二条 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检查员资格。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