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或者有效的电子文件及编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