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