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民航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