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完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机坪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180小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240小时。
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60小时,但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历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的1年内完成,可以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