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通用知识: 第三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第三十七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三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三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四十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