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通用知识:
与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飞行原理,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与空中交通管制相关的人的因素,包括威胁安全的因素与差错管理,安全管理;
航空气象学,气象文档和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影响飞行运行和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空中导航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原理、限制及精度;
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和用语程序(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相关航行资料、航图;
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航空英语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