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为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人员,可以简化本规则第三十三条通用知识和第四十一条申请经历的要求,其中通用知识可以不包括航空英语相关知识,申请经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申请人为已经持有军方飞行管制员执照人员,满足本规则及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民用航空相应类别管制员执照签注。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视情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民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工作的人员、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管制员执照的,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视情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并在执照中注明仅可从事管理或者教学工作。其中,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管制员执照的,还可以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限制,但其执照权利仅限于教学,不能从事管制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