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执照的管制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管制员全面身体检查和休养,以保证管制员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四十六条 持照人履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教员职责、管制检查员检查、协助参与行政检查时间计入管制员值勤时间。 第四十七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管制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四十八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四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实行注册管理。注册的有效期为1年。颁发执照时,自动获得首次注册。 第五十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应当对其知识和技能进行考试、考核,作出是否掌握管制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考试、考核情况记入管制员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注册: 第五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为满足注册条件的持照人进行执照注册,注册情况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第五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体检合格证,持照人岗位培训、近期经历的情况,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未通过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 第五十五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重新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重新注册。 第五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由管制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情况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管制单位正常运行,可以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英语资格签注、工作地点签注,以及执照注册要求等进行偏离。偏…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