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情况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