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五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重新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重新注册。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