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完成重新注册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