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空中交通管…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 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资格培训。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 第六条 管制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管制培训机构应当由民航局指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管制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管制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管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基础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 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础培训记录。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第十七条 管制单位开展岗位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管制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模拟机培训的模拟机岗位培训教员,应当具备模拟机教学的技巧和能力,并通过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未经教员允许,不得擅自发出管制指令、进行管制移交或操作各种设备。 第二十四条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制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岗位培训安排的… 第二十六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进行资格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只能有一名受训人;进行其他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人;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一… 第二十八条 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人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组岗位培训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和详细培训安排,并报管制单位培训主管。 第三十条 岗位培训过程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和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人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三十二条 岗位培训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岗位培训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完成培训后,受训人所在管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岗位培训记录。 第三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制人员在申请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六条 管制基础专业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管制员执照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 第三十八条 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开展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上机训练时,基础培训教员与受训人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人获得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人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四十一条 岗位培训应当按照相应的岗位培训大纲进行。 第四十二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岗位实作三部分。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四十三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在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四十四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人应当经过符合条件的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六《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四十六条 设备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设备培训的对象为每个具备有关管制岗位工作资格且使用该设备的管制员和见习管制员。 第四十八条 受训人未经设备培训具备相应设备使用能力,不得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第四十九条 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条 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原理和操作的复杂程度由管制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五十一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人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 熟练培训内容包括: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五十三条 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提供大流量和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服务,并能处理工作中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模拟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施雷达管制的管制单位管制员在满足40小时雷达管制模拟机培… 第五十五条 复习培训包括正常、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六条 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管制员的复习培训由管制员所在单位确定复习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 第五十八条 附加培训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第五十九条 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进行时,应当明确组织单位和负责人。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条 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而进行的培训,补习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补习培训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第六十二条 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通过补习培训考试的,管制单位应当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三条 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人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二至第七节的规定通过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1/4至1/3。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六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六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管制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组织岗位培训的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定义 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 三、 培训/考核报告表 四、 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 五、 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六、 资格培训流程图 相关版本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