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六条 管制基础专业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管制员执照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 第三十八条 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开展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上机训练时,基础培训教员与受训人比例不得低于1/2。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