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身体条件;

大学在读或者毕业;

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