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管制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岗位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民航局。 同一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管制单位有统一管理机构的,应当统一上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