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管制培训机构应当由民航局指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管制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管制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管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基础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 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础培训记录。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第十七条 管制单位开展岗位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管制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模拟机培训的模拟机岗位培训教员,应当具备模拟机教学的技巧和能力,并通过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未经教员允许,不得擅自发出管制指令、进行管制移交或操作各种设备。 第二十四条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制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岗位培训安排的… 第二十六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进行资格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只能有一名受训人;进行其他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人;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一… 第二十八条 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人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组岗位培训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和详细培训安排,并报管制单位培训主管。 第三十条 岗位培训过程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和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人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三十二条 岗位培训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岗位培训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完成培训后,受训人所在管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岗位培训记录。 第三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制人员在申请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 第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