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将自己所掌握的管制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对受训人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适时开展工作技能检查和资格检查,在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每次实地操作和模拟培训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三《培训/考核报告表》;
对见习期满的见习管制员提出继续见习或转为正式管制员的建议;
纠正受训人发出的管制指令或所做的协调、移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