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培训情况向管制单位提出受训人追加、继续和终止培训的建议; 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