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培训情况向管制单位提出受训人追加、继续和终止培训的建议;

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