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制定本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管制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组织编写适用于本管制单位的管制岗位培训教材;
选拔、聘任、培训本管制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对受训人作出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的决定;
监督检查本管制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制定本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管制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组织编写适用于本管制单位的管制岗位培训教材;
选拔、聘任、培训本管制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对受训人作出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的决定;
监督检查本管制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