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管制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善于总结、概括空管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具备理论和模拟机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在管制岗位工作或者在管制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