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管制培训机构应当由民航局指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模拟设备。

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管制培训教材。

具有有效的管制培训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