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第六节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