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四十三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在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四十四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人应当经过符合条件的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六《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