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航局根据空中交通管理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