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航局颁发,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