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同时持有ADS—B特殊技能签注和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或者已通过ADS—B差异化培训并持有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可以直接申请换发进近监视管制或者区域… 第七十四条 按照规定已取得机坪管制单位颁发的上岗资质的,进行管制员执照申请时,其年龄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已取得基础培训合格证的,理论考试合格后颁发管… 第七十五条 机坪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体检鉴定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中要求的Ⅲb级标准执行,但其他规章或者标准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规章或者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六条 新建多跑道机场设立塔台管制单位时,管制单位暂不具备监视岗位实作条件,持有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应当以岗位模拟机训练替代岗位实作经历,且模拟训练环境与实际运行环境… 第七十七条 由进近管制向进近监视管制过渡时,已取得本单位进近管制类别签注的管制员,同时持有其他工作地点进近监视管制类别签注的,可以不考虑其申请经历要求;未持有其他工作地点进…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3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5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