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 第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审批、发放和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载明贷款种类、用途、数额、年化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实际需求、收入水平、资产状况、总体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监管评级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条件,并经…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风险防控体系应当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欺诈系统、风险识别机制、风险监测手段、风险处置措施、客户身份识别与登记系统等。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符合公司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管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法、手段。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下同)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网…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撤销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 第四十二条 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引导相关公司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 第四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拟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信水平、已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入股资… 第四十七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 第五十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内控合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 第五十一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压实小额贷款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及时纠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十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制度,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监管数据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和配合监管作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 第五十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相关版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