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融资杠杆倍数、放贷专户数量、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等事项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融资杠杆倍数、放贷专户数量、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等事项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