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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和配合监管作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 第五十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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