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者保险服务;
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
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