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审批、发放和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载明贷款种类、用途、数额、年化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实际需求、收入水平、资产状况、总体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监管评级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条件,并经…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