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资。

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股东的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