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