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发放小额贷款;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