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金融资产投资;

股本权益性投资;

向股东分红;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