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