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督。

清算完成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清算报告,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小额贷款公司注销或被撤销业务资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