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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撤销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 第四十二条 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引导相关公司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 第四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督。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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