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引导相关公司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对认定长期停业未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同步撤销其业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