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撤销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对未到期债权债务作出明确安排。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