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 无法取得联系; 在公司住所或经营地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连续三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