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

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