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 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