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二百六十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