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拟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信水平、已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入股资… 第四十七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 第五十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内控合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 第五十一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压实小额贷款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及时纠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十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制度,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监管数据信息。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