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拟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信水平、已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