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在坚持省级负总责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以下承担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